2022年10月,某縣發展和改革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在糧食收購檢查中發現,某糧食加工企業開展糧食收購活動未按規定進行備案。
經查,該企業于2021年成立,2022年首次在當地開展糧食收購活動,收購稻谷13噸。該縣發展和改革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向該企業宣傳《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關于糧食收購企業備案制度和國家糧食收購的有關政策要求,責令整改。該企業次日即安排工作人員到該縣發展和改革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辦理糧食收購企業備案手續。
鑒于該企業系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該縣發展和改革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和《包容審慎監管“四張清單”》的規定,決定對該企業不予行政處罰。
□案例點睛: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包容審慎的營商環境,福州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定,制定了《包容審慎監管“四張清單”》,包括不予處罰事項清單、從輕處罰事項清單、減輕處罰事項清單、免于行政強制措施清單四個方面,推行柔性執法,平衡“放”與“管”的關系,進一步落實寬嚴相濟和懲教結合的原則。(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陳曉娟)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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