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去資格后仍占用公租房,三起案例處置情況公布
強制執行:按市場租金標準付占用費
記者15日從福州市國有房產中心獲悉,根據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16部門《關于印發<福建省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中關于信息公開要求,該中心公開截至2022年底的三起公租房違規典型案例處置情況。
市國有房產中心同時發布了2022年度租賃補貼保障家庭房產及車輛篩查情況。數據顯示,2022年度共數據篩查2425戶租賃補貼保障家庭,146戶存在不動產超標違規情況,被取消保障資格。
資格喪失不退房須付房屋占用費
承租人陳某,租賃上城美域1座某單元的一人型戶型。因存在房產交易行為,于2019年由其資格審批部門臺江區房管局予以取消保障資格。取消資格后,陳某拒不騰退,由公租房合同甲方福州市國有房產經營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
法院一審判決租賃關系于2020年1月15日解除;要求陳某騰空并返還上城美域1座房產,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按原合同租金支付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的租金,按市場租金標準支付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實際返還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費;已交納的租賃保證金2479元歸甲方所有;案件受理費440元,由被告負擔。該戶判決后不主動執行,2022年由法院強制執行。
無故空置超半年保障資格被取消
承租人張某某,共同承租人張某,租賃遠東麗景2座某單元。因無正當理由空置房產超過6個月,于2019年由其資格審批部門臺江區房管局予以取消保障資格。取消資格后,承租人拒不騰退,由公租房合同甲方福州市國有房產經營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
法院一審判決,解除原被告簽訂的租賃合同,兩被告應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騰空并返還房屋,兩被告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按原合同租金支付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判決書生效的當月止的租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的次月起至實際返還房屋之日止兩被告按市場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并支付違約金。該戶判決后不主動執行,2022年由法院強制執行。
另外一起案例與上述類似。承租人林某,租賃恒宇國際公園11座某單元一人型戶型,因無正當理由空置房產超過6個月,于2019年由其資格審批部門倉山區房管局予以取消保障資格。取消資格后林某拒不騰退,由公租房合同甲方福州市國有房產經營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一審判決林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按市場租金標準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1月19日至實際交還房屋之日止的占用費。該戶不主動執行,2022年由法院強制執行。(記者 江海)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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