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居住區公共設施配套建設,維護各產權人的合法權益,福州17日頒布實施《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居住區公共配套設施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的意見》(下簡稱《意見》),就居住區公共配套設施的規劃要求、權屬約定內容、設計建設移交要求等方面內容作出規定與修訂,進一步加強福州居住區公共配套設施建設、使用和管理。
《意見》指出,居住區公共配套設施,是指根據公共利益需要,為保障城市功能和滿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設的設施,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社會服務、行政管理等公共配套設施;不包括商業服務配套設施。
其中,屬政府所有的公共配套設施包括:教育設施、行政管理與社區服務設施;醫療衛生設施;文化體育設施;社會福利與保障設施;公用設施。
屬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配套設施包括:物業管理用房及為業主服務的配套用房;僅供所在項目業主使用的垃圾集散間、垃圾分類屋(亭)、快遞服務用房;人防專用設施;其他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配套設施。
未作上述約定的公共設施產權歸屬,按有關法律法規確定;法律法規無相關規定的,依照開發建設單位與業主的約定確定。
在規劃上,居住區公共配套設施應當與居住區建設項目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同時驗收備案。編制規劃時,應當明確居住區公共配套設施的性質、建筑規模、用地面積、用地位置等內容。土地出讓劃撥前,規劃部門應對居住區公共配套設施的配置內容、規模等規劃條件提出意見。
據悉,2011年,福州曾出臺類似的文件。當時的文件規定,較大規模的公共配套設施屬政府所有,較小規模的公共配套設施屬業主共有,但未界定規模大小,且部分建設項目的公共配套設施也未明確。隨著社會發展,設施的產權歸屬與配套移交一定程度上受到影響。
“本次出臺的《意見》,進一步完善了配套設施權屬分類內容,優化了使用范圍。”市資源規劃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意見》不再按規模劃分公共設施歸屬,而是按照福州實際,按規劃功能及公共屬性劃分配套設施權屬。
醫療、文化、社會福利及公用設施,均有所優化補充,增加了社區衛生服務站、健身活動室,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等;屬業主所有的公共配套設施也新增了配套用房、垃圾分類屋、快遞服務用房及人防專用設施。
此外,《意見》在土地出讓、方案審查階段,進一步明確了項目配建配套設施的類型、規模、產權歸屬和移交要求,規范名稱表述與方案設計,進一步保障配套設施移交順利推進。(記者 阮冠達)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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