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華電可門發電有限公司向國家稅務總局連江縣稅務局咨詢采購環保專用設備涉及的稅收優惠政策問題。
據了解,為降低生產耗能,讓企業更符合綠色低碳發展要求,福建華電可門在開展三期煤電項目中擬購買脫硝催化劑、污水處理等專用設備。
連江縣稅務局“項目管家”稅收服務團隊的專家,向福建華電可門財務人員詳細介紹了購置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抵免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優惠政策,提醒企業要在設備安裝實際投入使用后才能申報享受,還詳細輔導企業后期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正確填報該項優惠數據信息。
“非常感謝‘項目管家’的輔導,服務非常貼心。”福建華電可門財務人員說。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 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購置并實際使用列入《目錄》范圍內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可以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但結轉期不得超過5個納稅年度。(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官毅)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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