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省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福州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的決定。《條例》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圍繞養犬登記、犬只防疫、養犬行為規范、犬只經營與收容等作了規定。
《條例》明確每戶限養一只犬只。但對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飼養的犬只,屬于禁養犬的,養犬人應當將犬只遷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檢所;屬于超過限養數量的非禁養犬的,養犬人可以申請養犬登記。
《條例》設置養犬登記專章,規定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養犬管理信息系統,實行養犬登記網上辦理。養犬人可以通過“e福州”等政務服務平臺申請辦理養犬登記。
《條例》要求,申請養犬的自然人應當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是獨立住宅單元或者獨戶居住。申請養犬登記時應提供身份證明和犬只飼養地點的不動產權屬證明等材料。這意味著,租戶合法養犬要經業主同意,否則業主不提供產權證,租戶養的犬將無法“落戶”。
由于遛狗行為多數發生在小區或社區內。立法征求意見時,比較集中的呼聲是物業應擔起管理責任。為回應關切,《條例》明確,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協助開展養犬管理工作,調解養犬糾紛,勸阻不文明養犬行為;勸阻無效的,向有關部門報告。
同時,《條例》還明確了養犬人應遵守的規定,包括攜犬出戶的,要為犬只佩戴犬牌,使用束犬繩(鏈)牽領;攜犬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時,采取為犬只佩戴嘴(脖)套、懷抱犬只或者將犬只裝入犬籠、犬袋等安全措施;攜犬乘坐出租汽車的,事先征得駕駛員和同乘人員同意等。
(記者 鄭昭 朱子微 通訊員 李白蕾)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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