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蓋雖小卻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近日,鼓樓法院審結一起涉及井蓋的采購合同糾紛案,并針對井蓋采購和監管漏洞發出司法建議,保障人民群眾“腳底安全”。
某物資公司于2019年、2020年兩次發布物資電商化采購公告,某信息公司作為代理商兩次中標,中標產品為井蓋,產品制造商為某科技公司。
2021年,物資公司發現,信息公司供應的部分井蓋并非合同約定的品牌。物資公司遂起訴要求解除采購合同,并要求信息公司退款并承擔違約責任。
信息公司認為,井蓋已安裝完畢并使用了一段時間,物資公司在收貨時未提出異議,采購合同已履行完畢,物資公司不享有合同解除權。信息公司還辯稱,合同約定的產品制造商供貨能力不足,物資公司用其他品牌產品替代是為了更好地履行合同。
鼓樓法院認為,案涉產品的投標文件和采購合同均對產品的品牌進行明確,信息公司在后續供貨中更換了產品品牌,系故意提供不符合約定的標的物,已構成欺詐。無論物資公司何時提出異議,信息公司均應承擔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信息公司隨意更換產品品牌的行為有違誠信,且替換的產品質量和性能不明,不僅違反合同約定,更是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據此,應認定信息公司根本性違約,物資公司有權解除合同。鼓樓法院作出判決,解除雙方采購合同,信息公司退還貨款、支付違約金。
據介紹,案涉產品為井蓋,是不可或缺的公共基礎設施,若井蓋有問題,將威脅群眾的“腳底安全”。為消除安全隱患,法院在判決文書中,要求某物資公司應及時拆除案涉產品。此外,針對審理中發現的某物資公司采購、驗收、監管等環節存在的漏洞,法院梳理形成有針對性的司法建議——調整完善合同條款、提高背景調查的有效性、建立完善的管控機制、強化監督問責。
物資公司收到司法建議后,組織開展了物資合同履約專項檢查,并依據司法建議進行了相應整改。(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蔡思婷 林倩)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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