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會會議27日表決通過《福州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修訂),待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頒布實施。法規對古樹名木實施分級保護,一級保護的古樹名木每三個月至少巡查一次。涉及一級古樹、名木的違法行為,每株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法規所稱古樹,指樹齡在一百年以上的樹木;名木指具有重要歷史、文化、觀賞、科學價值和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納入本行政區域專項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認養等形式參與古樹名木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的義務,對于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市政府應按照相關規定對保護古樹名木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古樹實行分級保護,樹齡在五百年以上的樹木為一級古樹,實行一級保護;樹齡在三百年以上不滿五百年的樹木為二級古樹,實行二級保護;樹齡在一百年以上不滿三百年的樹木為三級古樹,實行三級保護。城市中心城區內的三級古樹實行二級保護,二級以上古樹實行一級保護。名木不受樹齡限制,實行一級保護。
市、縣(市、區)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資源每十年至少進行一次普查。經依法認定的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設置保護牌,并根據實際需要設置保護欄、避雷裝置等保護設施。縣(市、區)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定期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古樹名木生長和養護情況進行巡查。列入一、二、三級保護的古樹巡查時間頻率分別為每三個月至少一次、每六個月至少一次、每一年至少一次。
法規還規定,禁止在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和有礙樹木生長的設施,禁止擅自移植和修剪古樹名木,并明確了損害古樹名木及其生長環境的禁止性行為。(記者 李白蕾)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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