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參加文體活動本是好事,但在參與文體活動時發生人身損害,應當如何認定各方的民事責任呢?近日,福清法院審結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去年3月11日,余某等人在某預約制足球場舉行五人制足球比賽。比賽開始前,小林父母經預約帶著6歲的小林在球場內踢球玩耍。比賽開始后,小林仍在足球場圍網內球門線與圍網之間的狹窄區域踢球玩耍。比賽過程中,小林跑到球場球門線內撿球,正遇上余某發角球,撞到小林,致其手部受傷。
小林經診斷為右橈骨遠端骨折,后因骨折端再移位,小林入院接受手術治療。當年9月20日,小林的傷情經鑒定為十級傷殘,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為90日。因與余某協商賠償費用多次未果,小林的父母遂向福清法院起訴請求賠償。
福清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在足球運動中發生人身損害引起的侵權責任糾紛,應當根據過錯歸責原則處理。小林為未滿8周歲的孩童,自身認知及辨識能力有限,尚不能意識到安全風險,也無自擔安全風險的能力。
足球比賽開始時,小林的父母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和法定監護義務,縱容小林冒險在足球場的圍網內踢球玩耍,以致發生人身損害事故,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余某明知有孩童在球門線附近玩耍,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未采取適當措施避免造成孩童人身損害,在發角球時忽視了場內還有孩童在踢球玩耍的風險,對事故的發生也負有一定的過失,應承擔次要責任。
結合各項證據,法院認定賠償項目數額合計138208.03元,綜合當事人過錯大小等具體情況,酌定余某賠償小林各項損失總額的30%,即41462元。
法官表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的心理發育并未成熟,應加強未成年人安全教育,使其對于何謂危險行為、實施危險行為的后果有所認識并加以防范,時刻注意防患于未然。(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陳莉 黃薇)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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