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店”是福州不少市民耳熟能詳的招牌,但這塊招牌近日卻起了些風波。近日,鼓樓法院審結一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持有“破店”商標的張某,將使用“破店”招牌的“依珠破店”告上法庭。
究竟誰是正宗的“破店”?如果已注冊使用了“破店”商標,其他的就均為仿冒、假冒商標?原來,張某訴稱,其所有的商標先后于2009年、2016年獲得核準注冊,投入了大量資金與人脈進行廣泛推廣與長期宣傳,目前案涉商標已經具備了極高的知名度與市場影響力。“依珠破店”在店招上使用了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侵犯了自己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給自己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請求法院判令“依珠破店”立即停止侵犯案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賠償張某經濟損失20萬元、承擔訴訟費。
“依珠破店”經營者黃某辯稱,在原告申請“破店”為注冊商標前,自己就已經在餐飲服務中使用“破店”作為店鋪招牌,從2008年之前在原朱紫坊46號由被告母親黃某某經營的“蹄膀破店”,到現在的“依珠破店”,具有一定影響力。被告對“破店”招牌(商標)享有在先使用權,且與原告的商標具有區別標識,未侵害到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未對原告造成損失,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鼓樓法院經審理查明,福州市朱紫坊在案涉注冊商標申請日之前存在多家“破店”,“依珠破店”經營者黃某的母親黃某某已于2008年期間,就其經營的蹄膀破店搬遷事宜向街道請求幫助,并由街道工作人員批示蓋章,可以推定被告在案涉商標申請日前已經使用“破店”“蹄膀破店”等標識;且黃某母子在搬離后先后開設小吃店、“依珠破店”,張某主張被告構成商標侵權的訴請,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張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法院認為,黃某某遷離朱紫坊46號后,仍舊使用含有“破店”文字作為店招標識,并使用“朱紫坊46號蹄膀破店”描述其歷史淵源,具有商業合理性,且未擴大使用范圍。張某雖系涉案商標持有人,但應對歷史形成的標識共存局面予以適當容忍。“依珠破店”經營者也應尊重合法取得的權利,將來不可擅自擴大使用范圍,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
鼓樓法院法官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商標在先使用制度,旨在平衡商標在先使用人和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之間的利益,賦予商標在先使用人一種對抗商標侵權指控的抗辯權,有利于合理保護餐飲行業老字號商標、維護地方特色餐飲產業、守護地方特色餐飲文化。(記者 阮冠達)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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