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7日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獲悉,該局印發實施《福州市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行政處罰裁量清單(2023年版)》,將不予行政處罰事項從28項擴大至178項,基本涵蓋及市場主體登記、網絡交易、知識產權等各個市場監管領域,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
2021年,福州發布了《福州市市場監管領域首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適用規則》及清單(第一批)。“老版清單不予處罰事項只有28個,數量少,覆蓋面小。”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民營企業、小微市場主體、社會各界人士都希望能出臺覆蓋面更廣的清單。因此,新版“免罰清單”應運而生。
據悉,依據《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不予或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三種情形,新版“免罰清單”分為三類。第一類清單規定51項行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例如,針對廣告中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絕對化用語的情況,只要持續時間不超過30日,瀏覽量一般不超過600次,屬于違法行為輕微行為,不予處罰,但清單也明確規定了其不包含醫療、醫療美容、教育、培訓廣告等具體情形。
第二類清單包含120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行為,可不予行政處罰。“以往的法規針對這些行為沒有對‘危害后果輕微’情形做出具體認定,容易導致裁量不一、裁量隨意等問題。”上述負責人介紹。
該負責人舉例,一些個體工商戶等小微市場主體經營超保質期的食品,清單就將“危害后果輕微”具體細化為5個特征,包括食品尚未售出或者貨值金額不超過500元,過期時長不超過所標注保質期時長的10%;履行了索證索票進貨查驗義務,依規履行了一品一碼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義務;不屬于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等。
第三類清單規定了“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7類行動。(記者 沐方婷 通訊員 游振云)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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