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工信局等多家單位組成聯合檢查組,對某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開展民爆物品“一體化”安全監管和反恐維穩“雙隨機”檢查,發現該企業防護土堤部分塌方,堆垛過高、堆垛與墻間距不足、堆垛管理有缺陷,部分消防器材已達臨界點,雷管發放間操作需進一步培訓。
市工信局已下發檢查通報,要求該企業針對問題立即整改,下一階段將對整改情況開展復查。
案例點睛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單位(以下稱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是治安保衛工作的重點單位,應當依法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治安保衛人員,設置技術防范設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制訂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預案,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廠房和專用倉庫的設計、結構、建筑材料、安全距離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陳霄)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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