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停車位的收益究竟應歸物業公司作為停車管理服務費,還是應視為業主公共部分的收益?近期,福州倉山區吉苑小區業主委員會收到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要求小區原物業公司返還停車收益345萬余元及相應利息。
這一判決結果的背后有著什么樣的法理?18日,記者就此采訪了該案的一審法院以及法學專家。
業主維權:
解聘物業公司 追討停車費
案涉小區住著1500多戶居民,規劃有地面停車位442個、地下室停車位167個,以及業委會后續增設的若干地面車位。自2005年8月起,某物業公司受開發商委托,為該小區提供物業服務,包括車輛停放管理,費用為室外每車每月60元、地下室每車每月70元。
物業公司管理小區期間,小區環境不佳,停車秩序混亂。2018年,小區業委會成立,于2019年1月14日通過合法程序解聘了物業公司,次日該公司撤離。
2022年,業委會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解聘的物業返還2005年8月至2019年1月15日期間小區地面停車收益及利息。
法院判決:
物業公司返還345萬余元
一審時,倉山法院認定,小區規劃的442個地面停車位及業委會增設的車位,雖經規劃但無獨立產權,且未明確歸屬開發商或業主,但實際占用了小區共有場地,故應視為全體業主共有。小區原物業公司收取的每車每月60元停車費,作為管理業主共有區域所得,應歸全體業主所有。小區原物業公司辯稱停車費為停車管理服務費,并非案涉小區的公共收益,缺乏依據,法院不予采信。
倉山法院判決小區原物業公司扣除25%管理費后,返還75%的地面停車收益,即3453795元以及相應利息。小區一審判決后,小區原物業公司上訴,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倉山法院三級法官劉培玲表示,根據相關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的車位、車庫歸屬需當事人約定;未約定的,占用共有道路或場地的車位屬業主共有。本案中,地面車位無獨立產權,且未證明有明確的權屬約定,故判歸業主共有,收益亦應歸業主。
以法釋理:
何種停車位為業主共有
福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唐士亞指出,近年來,隨著私家車數量的激增,小區地面停車位的收益分配問題頻發,成為業主與物業公司的矛盾焦點。這些停車位,系依據政府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住宅區內直接設置而成。
關于此類停車位的權屬界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明確規定:規劃內的車位、車庫歸屬,可通過出售、附贈或出租等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場地的車位,自動歸業主共有。本案中,小區內的442個地面停車位及業委會增設的車位,均占用了小區共有區域,且未見開發商與業主就歸屬作出明確約定。因此,這些車位依法應視為業主共有。
此外,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利用業主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歸業主共有。就本案而言,對于案涉車位的停車費收入在扣除必要、合理的管理成本費用后,剩余部分應屬于業主共有。
唐士亞建議,面對小區管理中的不合理現象,業主可通過成立業委會加強監督,同時可向相關部門反映問題、投訴舉報,乃至訴諸法律,以切實保障自身權益。他特別提到:“本案中,業委會通過訴訟成功維護業主權益,不僅樹立了典型,也為推動物業管理行業的規范化發展貢獻了寶貴經驗。”(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羅曼)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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