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交通執法支隊對某渣土運輸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在5月曾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形成《安全工作例會記錄》,該記錄中會議主持人為潘某,培訓時間為5月14日。經調查,實際為鄭某主持會議,且培訓是在5月17日舉行。執法部門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并處以罰款。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彭芬妮)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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