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愈發流行的網絡拍賣中若發生糾紛,平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近日,鼓樓法院審結一起競拍者要求網拍平臺承擔連帶責任并返還平臺服務費的拍賣合同糾紛案。
去年3月,甲銀行在某網拍平臺上公開掛拍一處工業房產。同年4月,乙公司以最高價競得該房產,并支付保證金及某網拍平臺軟件服務費2萬余元,還向甲銀行支付了競買余款及過戶稅費。后來,因上述房產與其他產權存在重疊,乙公司無法辦理產權變更,遂向鼓樓法院起訴,請求解除與甲銀行簽訂的不動產買賣合同、甲銀行退還拍賣款并支付違約金,某網拍平臺承擔連帶責任、退還服務費。
鼓樓法院調查發現,某網拍平臺相關協議已載明,僅提供技術平臺以便競拍者與處置機構之間達成標的物相關的交易,并非交易的參與方,不對處置機構的任何口頭、書面陳述或者向網站上傳的線上信息及標的物真實性、合法性進行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擔保,或對此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甲銀行未盡到合理出賣人的披露告知義務。乙公司無法辦理產權變更,要求解除不動產買賣合同、退還拍賣款,應予支持。但因乙公司未在競買前聯系甲銀行,未窮盡合理盡職調查義務,亦有疏忽,故不支持其關于違約金的訴請。同時,網拍平臺僅是網絡競價技術平臺的提供者,并非拍賣法律關系項下的拍賣人,因此對拍賣款的返還不負連帶責任。網拍平臺已經完成相關競價過程中的服務,且其無須以拍賣人身份盡到對拍賣標的物的瑕疵披露義務,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無過錯,因此無須退還服務費。(記者 阮冠達)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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