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很多老人擔心養老問題,便和子女約定以贍養自己為條件,將房產贈與子女。那么,若子女未盡到贍養義務,父母能否收回所贈與的房產?近日,鼓樓法院審結了一起撤銷房產贈與合同的糾紛。
陳老先生夫婦育有多個子女,基于對兒子小陳履行養老義務的信任,陳老先生夫婦將鼓樓區某房產贈與其名下。然而,陳老先生因腎衰竭入院治療后,小陳僅向父母轉賬一筆款項,便未再支付任何費用。
一年后,陳老先生確診為末期腎衰竭,每周需接受多次血液透析。陳老先生夫婦認為小陳未履行贍養義務,訴至鼓樓法院,要求撤銷鼓樓區某房產的贈與。
鼓樓法院經審理認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對經濟困難并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陳老先生夫婦身患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持續、大額的開支,而小陳除首筆錢款外,截至開庭前未再向陳老先生夫婦轉賬,小陳轉賬的錢已全部用于陳老先生醫療費及生活開銷。且陳老先生夫婦居住在國內,而小陳常住國外,在開庭前多年未回國探望照顧兩位老人,亦無法盡到生活上的照料。綜合考量本案諸多因素,鼓樓法院認為小陳未履行對贈與人陳老先生夫婦的贍養義務,故判決撤銷鼓樓區某房產的贈與行為。
鼓樓法院法官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需要。希望廣大子女要懂得感恩和回報父母的養育之恩,積極履行贍養義務,踐行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共同營造尊老愛幼的良好社會氛圍。(記者 阮冠達)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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