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劉女士在某超市選購了一袋標為“有機”的大米,該產品標簽上赫然印有“純天然、無污染”等宣傳語。然而,在食用后,劉女士通過深入查詢得知,該大米并未獲得有機認證。因此,她向超市提出了退換貨以及賠償的要求。面對劉女士的合理訴求,超市方面以宣傳資料僅供參考為由,斷然拒絕。劉女士就訴至法院。
最終,法院審理此案后認定,超市的行為構成了欺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法院判決超市必須退還劉女士購買大米的款項,并支付相當于商品價款三倍的賠償金,總計1200元。
案例點睛
本案中,超市銷售的大米雖然標簽上印有“有機”標識,但實際上并未達到有機產品的標準,這構成了明顯的虛假宣傳。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超市作為經營者,有義務向消費者提供真實、全面的商品信息。超市未能履行這一義務,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此外,超市將非有機食品標識為有機食品,構成了欺詐行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消費者有權要求超市退貨退款,并支付商品價款三倍的賠償金。(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肖興)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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