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立法時度效,修改“管法的法”
市人代會通過關于修改立法條例的決定
10日上午閉幕的市十六屆人大四次會議表決通過《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決定》,該決定將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準,由市人大常委會頒布施行。修改這部“管法的法”旨在提高立法時度效,推動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福州實踐。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以下簡稱《立法條例》)于2001年制定,2016年作了部分修改,此次提交大會審議之前,已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兩次審議,并公布修正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次修改結合福州市地方立法工作實際,根據上位法新規定新要求,對部分不相一致的條款作必要修改,同時將福州市立法的好經驗、好做法寫入其中。
《立法條例》增加規定,明確地方立法要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貫徹新發展理念,保障在法治軌道上推進福州高質量發展。同時增加規定,要求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應加強對地方立法工作的統籌安排,通過制定、修改、廢止、解釋地方性法規等多種形式,發揮地方性法規的實施性、補充性、探索性作用,增強立法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時效性。
將福州市立法實踐中的好做法上升為法規,《立法條例》規定,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應當公開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征集立法建議,并增加規定,指出專業性較強的法規草案,可以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關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和專家起草。修改相關規定,明確常委會會議審議法規案時,應當邀請有關市人大代表列席會議,必要時可以邀請基層立法聯系點負責人旁聽會議。
《立法條例》還增加規定,明確常委會可以選取調整對象具體、法律關系清晰、便于操作執行等的立法事項,以不分章節、短小精悍、務實管用的“小切口”形式進行專門立法;常委會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基層立法聯系點,建立完善聯系與指導機制,深入聽取基層群眾和有關方面對法規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與有關設區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協同制定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或者有關區域內實施。
《立法條例》完善了在法治下推進改革的相關制度,即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根據改革發展的需要,決定就特定事項授權在規定期限和范圍內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本市地方性法規的部分規定。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本市地方性法規部分規定的事項,實踐證明可行的,由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及時修改有關地方性法規;修改條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延長授權的期限,或者恢復施行有關地方性法規規定。
把執法檢查放在同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立法條例》增加規定,明確地方性法規自施行之日起滿兩年,市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需要,要求主管法規實施的部門就法規實施情況向常委會作書面報告,常委會可根據需要,組織對相關法規開展執法檢查,了解法規的執行情況,提出完善法規的意見。(福州日報記者組)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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