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商務局對福清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制度及投訴渠道,違反了《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市商務局根據《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相關規定,責令該公司整改。
案例點睛: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制度,明確受理消費者投訴的具體部門和人員,并向消費者明示投訴渠道。投訴的受理、轉交以及處理情況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知投訴的消費者。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1萬元以下罰款。
汽車銷售企業應按照《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制度,進一步提高服務水平,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記者 賴志昌 通訊員 唐超)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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