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福州市長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通過福建省機動車污染防治監管系統發現,長樂區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檢測的某車輛發動機額定功率與車輛備案數據相差較大。
經進一步取證,執法人員發現檢測人員在測試該車尾氣排放污染物時,人為修改了車輛發動機額定功率,使原本最大輪邊功率不合格的車輛通過檢測,并出具檢驗合格的虛假檢驗報告。長樂生態環境局對長樂區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處10.8萬元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肖丹)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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