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待遇資格認證周期多長”“多享受社保待遇有哪些情形”……近期,有不少讀者致電福州晚報熱線83770333咨詢。20日,市人社局社保中心負責人就社保待遇資格認證、喪失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資格、多享受社保待遇的情形等內容進行詳解,營造共同維護社保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圍。
問:為什么要辦理領取社保待遇資格認證?認證的方式有哪些?
答:開展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資格認證工作,是保障社保基金安全、維護全體參保人員合法權益、保障社保待遇按時足額發放的重要舉措。
(一)認證周期
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資格認證周期為12個月,每一個認證周期內至少認證一次。
(二)主要認證方式
(1)自助認證。待遇領取人可通過“福建社保”微信公眾號、“閩政通”App等服務平臺進行人臉識別認證。
(2)現場認證。待遇領取人可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至各級社保經辦機構、鄉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部門辦理認證手續。
(3)上門認證。對于高齡、重病、殘疾、孤寡等行動不便的待遇領取人,經本人或親屬預約申請,由社保經辦機構或社區工作人員提供上門認證服務。
(4)境外居住人員認證。定居國外或出國居住的待遇領取人,可通過“中國領事”App進行人臉識別認證,也可提供我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在境外居住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審核表》辦理認證。
(5)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定居的待遇領取人,可提供由香港工會聯合會、澳門工會聯合會或者戶政總署開具的證明,臺灣戶政事務所或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明、戶籍謄本等材料辦理認證。辦理認證手續時需提供退休人員有效證件復印件。
問:到期未辦理待遇資格認證會怎么樣?
答:到期未辦理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資格認證的,社保經辦機構將暫停其待遇發放,經確認仍具備領取資格的,在其完成資格認證手續后,社保經辦機構將辦理待遇恢復和補發。
問:喪失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資格的情形有哪些?
答:因死亡、失蹤、服刑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企業離退休人員將喪失(或暫時喪失)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資格。失蹤、服刑等情形消失后,退休人員可申請恢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在緩刑或監外執行期間不參與基本養老金的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其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問:個人出現國家規定的停止享受社保待遇的情形應該怎么辦?
答: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條例》規定,個人出現國家規定的停止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情形(如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個人發生死亡、失蹤、服刑等情形),用人單位、待遇享受人員或者其親屬應當自相關情形發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后應當停止發放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對待遇停發人員,經確認仍具備領取待遇資格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待遇恢復和補發手續。
問:多享受社保待遇有哪些情形?
答:待遇享受人員或者其親屬等(以下統稱當事人)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待遇享受人員在同一社會保險制度內、跨制度或者跨險種違規重復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
(二)待遇享受人員死亡、失蹤等喪失待遇領取條件后,用人單位、待遇享受人員或者其親屬未按時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當事人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
(三)用人單位、待遇享受人員未及時申報待遇調整信息等原因,當事人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待遇享受人員在押服刑期間及服刑期期滿后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
問:個人多享受的社保待遇需要退回嗎?
答:需要。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條例》規定,個人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回。對于個人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原則上應一次性退回;難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簽訂還款協議分期退回,也可以從其后續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或者個人賬戶余額中抵扣。
問:哪些行為屬于欺詐騙保行為?
答:根據《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規定,以下行為屬于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行為:
(一)通過虛構個人信息、勞動關系,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可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違規補繳,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二)通過虛假待遇資格認證等方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三)通過偽造或者變造個人檔案、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等手段違規辦理退休,違規增加視同繳費年限,騙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四)通過謊報工傷事故、偽造或者變造證明材料等進行工傷認定或者勞動能力鑒定,或者提供虛假工傷認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五)通過偽造或者變造就醫資料、票據等,或者冒用工傷人員身份就醫、配置輔助器具,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六)其他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問:欺詐騙保應承擔什么樣的后果?
答:出現欺詐騙保等情形的,按照以下法律法規處理: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社會保險經辦條例》第五十五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記者 李暉)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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