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因購買到假貨而向商家索賠,最終部分訴求被駁回,這到底是怎么回事?
2023年10月,林某得知某公司有“好貨”后,便以市場價的五分之一向該公司購買了一批知名品牌粉底液。2024年1月,林某收貨后懷疑有假,經專業平臺鑒定確為假貨,便想協商退款,卻無法聯系對方,遂于9月將該公司起訴至馬尾法院,要求其退還貨款并支付違約金、鑒定費、郵寄費等費用。
馬尾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標的物為某知名品牌粉底液,林某購物的目的存在疑點,交易中未對出售方的經營資質、信譽等情況進行必要審查,收貨時未對貨品真偽進行初步檢驗,購買價格還遠低于市場正常價格,顯然未盡到買受人應有的審慎注意義務。但該批產品確系假冒偽劣產品,某公司理應向林某退還貨款。同時,本案中林某的購買行為不符合“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不屬于法律所保護的消費者,因此其主張的除貨款以外費用,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某公司向林某退還貨款,并駁回林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點睛:
法官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保護的對象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在普通商品交易領域中,“知假買假”并提出索賠的行為,或者非出于生活消費目的購買的行為,由于不符合法律對于“為生活消費而購買商品”的定義,不具備消費者的主體資格,不能獲得懲罰性賠償。(記者 賴志昌 通訊員 鄭君如)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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