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發布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
銷售“特供酒”侵權 食品店被罰1.5萬元
21日,2025年全國知識產權宣傳周福州地區活動舉辦,現場發布福州2024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一:
銷售“特供酒”侵權
食品店被罰1.5萬元
“特供酒”清源打鏈專項行動中,福清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發現福清市某食品經營店銷售的白酒,外包裝標識某某接待用酒字樣,以及標有“MAOTAI”注冊商標“壹號樣酒”,且無法提供合法來源。
經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辨認,涉案白酒均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福清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涉案白酒9瓶,并處罰款1.5萬元。
案例二:
無專利卻發廣告
公司被罰5000元
2023年11月,馬尾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馬尾某陶瓷有限公司經營的網店宣稱“小香風陶瓷水杯”有外觀設計專利。執法人員調查發現,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專利注冊材料,在其官方網站也未查詢到相關信息。
該案于2024年立案。馬尾區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在網店中發布的商品廣告含有虛假專利信息,且未取得相關商品的專利權,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罰款5000元。
案例三:
故意侵犯知識產權
兩人被列入失信名單
2024年10月,臺江區市場監管局和閩侯縣市場監管局收到鼓樓法院的抄告函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其中判定當事人吳某、張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屬于故意侵犯知識產權。
兩地市場監管局依法將吳某、張某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信用平臺向社會公示其違法失信行為,限制其在市場準入、行政審批、政府采購、銀行信貸等方面的活動,實施聯合懲戒。
案例四:
擅自使用“尚干”商標
小吃店被罰1000元
2024年11月,長樂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長樂區某小吃店擅自使用“尚干”商標。“尚干”相關商標由福州尚干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經查,該小吃店在門店招牌上使用與“尚干”商標相似字樣和圖形標識,經認定與注冊商標基本無差別,易使公眾混淆。而且,當事人無法提供商標授權。
長樂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罰款1000元。
案例五:
技術調查官參與
認定發明專利權歸屬
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與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因“鋸竹方法”的發明專利權產生糾紛。2024年7月,鼓樓區市場監管局立案,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指派的技術調查官參與案件辦理過程,并提供侵權的判定意見。
結合技術調查官判定意見,鼓樓區市場監管局認為,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許諾銷售的鋸竹機,侵犯了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鋸竹方法”發明專利權,責令立即停止許諾銷售,并消除影響,且不得進行任何實際銷售行為。
案例六:
侵犯注冊商標權
幼兒園被罰8000元
2024年6月,福州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福州高新區某幼兒園未經商標注冊人授權,擅自使用其注冊商標經營幼兒園。
執法人員到現場核查發現情況屬實,該幼兒園大門招牌上使用了與權利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內容文字,構成商標侵權。福州高新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處8000元罰款。
案例七:
專利終止仍生產
公司被責令改正
2024年8月,長樂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發現,某五金店在售的2米家用豪華梯外包裝標注了專利號。該專利因未及時繳納年費,于2022年10月14日終止,但該產品的生產日期為2024年3月19日。
該產品由倉山區某工貿公司生產。倉山區市場監管局立案調查,確認該公司在專利權終止后,仍生產標注該專利號的產品并銷售。
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某五金店停止銷售假冒專利產品,責令某工貿公司改正違法行為。鑒于該公司初次違法,積極配合調查,且未對社會造成較大危害后果,同時考慮小微型生產企業經營困難,市場監管部門決定免予處罰。(記者 劉珺 通訊員 游振云)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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