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法院開具的調查令,就像擁有尚方寶劍,在為當事人提取需要的相關證據時,可以順利地得到相關部門的配合和支持。”4月13日,李律師一臉笑容地從新羅區法院民一庭俞法官手中接過一張律師調查令。據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室同志介紹,這是全市法院開出的第一張律師民事證據調查令。
前不久,李律師代理某房產租賃拆遷補償糾紛案件,要求征收拆遷補償實施單位提供其保存的《房地產估價報告》時,遭到該單位的拒絕。為此,4月13日,李律師特向新羅區法院申請民事證據調查令,并持法院簽發的民事證據調查令,成功從征收拆遷補償實施單位手中獲取對案件起至關重要作用的證據材料,切實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據悉,“律師調查令”是新羅區法院開展司法服務中的一次重要嘗試,也是法院司法權的一種補充和延伸。當案件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收集證據時遭到拒絕,或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有關證據時,可向受訴法院申請律師調查令。法院接到申請人的申請后, 由獨任法官或者合議庭對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申請事項和理由、是否在規定或指定的舉證期限內、申請調查取證的范圍及與案件的關聯性等進行審查。符合上述條件的,法院簽發律師調查令;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以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當事人的代理律師取得律師調查令后即取得向指定的被調查單位和個人收集、調查證據的權利。在律師調查令有效期限內,有義務協助律師調查令實施的單位和個人,在核對持令人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后,應當積極協助持令人收集、調查相關證據。如果協助調查令實施的單位或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妨礙持令人調查取證的,持令人應當將調查令交還法院并書面說明情況,由法院責令被調查人履行協助義務,法院也可以依職權向其調查收集證據。
新羅區法院推行該制度,不僅可以調動律師取證的積極性,為法官裁判和執行提供更多更可靠的證據,還可以督促律師提高執業水準,規范其代理當事人取證行為。這樣既有利于律師即時進行調查,又解決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從而實現司法資源的優化配置,對提高法院和律師的工作效率,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方面將起到積極的作用,是一項高效快捷的便民舉措。
責任編輯:陳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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