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6月10日訊(福建日報羅立軍) 近日,連城縣法院審結了一起損害賠償案,被告鄧某擅自在原告私人院墻上噴涂廣告,應賠償原告損失。
據悉,2012年姚某經審批在連城縣蓮峰鎮環城西路旁自建房屋一幢,并在周圍用圍墻攔護。鄧某于去年8月承攬某公司的廣告生意,今年3月1日未經姚某同意,擅自在姚某家圍墻噴涂了戶外廣告。姚某發現后,即與鄧某交涉,鄧某認為圍墻不是其住宅部分,不會造成影響。姚某不認可,為此訴至法院,要求鄧某停止侵害,并賠償因修復院墻而造成的損失3000元。
經法官現場勘查,被告噴涂的廣告在原告院墻上所占面積近18平方米,原告的院墻每刷新1平方米,就需要膩子粉、人工時費等直接支出60元,實際損失超過千元。該案經法官耐心對被告進行法律釋明工作,最終雙方達成協議,被告鄧某立即停止侵害,并賠償原告姚某因侵權造成的損失1100元。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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