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說沒辦法給我辦貸款了,因為我公司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這是怎么回事?”近日,我市一企業負責人鄭先生氣沖沖地來到新羅區工商局適中工商所辦事大廳,情緒十分激動。
“因為您2013年度、2014年度沒有按規定進行企業年報,所以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經過查詢后,工商所工作人員小謝耐心地向他解釋,并出示了《企業信息公示暫時條例》。
“年報的提醒我是有看過,但是因為經常在外地出差,沒有把年報放在心上。沒想到竟然會這么嚴重。”鄭先生嘴上嘀咕著,臉上盡是懊惱的神色。
據新羅區工商局副局長劉德介紹,像鄭先生這種情況的經營者還真不少。雖然工商部門通過各種渠道發送年報提醒,但總有些經營者不以為然,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甚至公示信息隱瞞、弄虛作假。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明確規定,經營者有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公示信息隱瞞、弄虛作假等情形,企業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經營異常企業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方面將受到限制或者禁入。(記者 彭莉 通訊員 邱兆銘)
責任編輯:鄭梅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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