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某某原系漳平市某村黨支部書記,因“哥們義氣”,他給被網上追逃的村民提供吃住。6月24日,漳平市人民法院一審以窩藏罪,判處被告人鄧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九個月。
2012年3月至同年5月11日,鄧某福(另案處理)受鄭某某(已判刑)等人的雇傭,駕駛廂式貨車在漳平市某路段往返運輸制作假冒卷煙原材料及偽劣卷煙成品。漳平市公安局于2012年6月11日決定對鄧某福刑事拘留,同日登記上網追逃。2012年10月份,鄧某某當選為漳平市某村支書后,漳平市公安局民警要求被告人鄧某某動員鄧某福投案自首。從2012年下半年至2015年8、9月份,被告人鄧某某明知鄧某福是涉嫌犯罪的人,仍多次在家中留宿鄧某福,并提供飲食,為鄧某福提供了隱藏處所,幫助其逃匿。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鄧某某明知他人是涉嫌犯罪的人仍然多次為其提供隱藏處所,幫助其逃匿,其行為已構成窩藏罪。鑒于被告人鄧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前述判決。(通訊員 陳立烽 俞瑋鈺)
責任編輯:鄭梅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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