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時買到了質量不合格的水泥,永定的呂先生對此煩心不已。更讓他郁悶的是當他找經銷商索賠時,經銷商卻讓他找產品的制造者索賠,呂先生無奈之下將經銷商張某告上法庭。近日,永定區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產品責任糾紛案件,判決張某賠償呂某損失3.2萬元。
2015年3月,呂先生因自建房需要,向張某購買由其經銷的永定某水泥廠生產的水泥15噸,并支付了貨款3.2萬元。呂先生將該水泥用于澆注樓板,10多天過去,他發現用該水泥澆注的樓板無法正常凝固,遂向張某反映此事,并向工商所投訴,工商所會同張某到現場察看,拍照取證后建議雙方將提取的水泥樣本送檢。經檢驗,呂先生購買的水泥確實存在質量瑕疵。當呂先生再次找到張某要求雙方協商時,張某卻聲稱其只是賣水泥的,產品質量問題和索賠問題應該找水泥廠,拒絕賠償。為了維護自身的權益,呂先生依法向法院起訴要求張某照價賠償其貨款3.2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本案呂先生向張某購買其經銷的水泥,在使用水泥過程中,因質量問題發生糾紛,呂先生向銷售者張某索賠于法有據,依法應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43條規定,權益受侵害的消費者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若屬于產品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因此對張某認為水泥質量問題及錢款賠償問題應由水泥廠負責,應追加水泥廠為被告的抗辯,法院不予支持。據此,遂作出前述一審判決。(通訊員 陳立烽 張麗華)
責任編輯:鄭梅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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