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陳某某曾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江蘇省揚州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3萬元。在緩刑考驗期內,被告人陳某某為了牟利,為詐騙犯提供賬戶、取錢送錢等幫助。7月6日,漳平市法院依法撤銷罪犯陳某某的緩刑,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6個月,并處罰金83萬元。
2015年8月份以來,被告人陳某某明知吳某某(另案處理)等人在漳平市某某鎮實施電信詐騙需要銀行卡用于接收詐騙款項,便向陳某甲(另案處理)買來大量他人銀行卡,并將以上銀行卡賬戶提供給吳某某等人用于實施電信詐騙。被告人陳某某自己或者通過其妻蘇某某(另案處理)將詐騙款取出,從中抽成百分之五后再將詐騙款項送給吳某某等詐騙分子,取款送款等幫助共計2426032.67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陳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間犯新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被告人陳某某能主動配合公安機關偵查,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陳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及情節,作出前述判決。 (通訊員 陳立烽 俞瑋鈺)
責任編輯:鄭梅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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