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判刑,卻仍在社會上游蕩;在押人員突然死亡,竟是遭其他在押人員故意傷害致死……這些影響高墻內外的公平正義,備受廣大社會公眾關心。
在許多人看來,戒備森嚴的高墻內儼然是另外一個社會。那么,高墻里的境況究竟如何?鐵窗下的囚徒生活怎樣?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誰來維護?刑罰執行乃至整個刑事執行是否得到有效的監督?日前,筆者走進龍巖市檢察院,看看“檢察之眼”——刑事執行檢察局是如何積極探索實踐,提升刑事執行監督的實效。
從“大墻內的監督”到“大墻內外的監督”
刑事執行檢察原名“監所檢察”,其主要職責是對監獄、看守所等監管場所的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2013年,新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給監所檢察部門增加了死刑臨場監督、財產刑執行監督、羈押必要性審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監督、社區矯正監督、強制醫療監督等多項新職責,包含刑罰執行監督、刑事強制措施執行監督以及強制醫療執行監督三大部分。如果再沿用‘監所檢察’作為部門的名稱,不能準確反映該部門工作性質和職責范圍。為此,2015年以來,龍巖市檢察機關相繼將監所檢察機構更名為刑事執行檢察局。
從“監所檢察”到“刑事執行檢察”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布局的調整,法律監督職能的優化、方式的轉變和理念的升華。“名稱上的變化,也意味著‘擔子’更重了。簡單地說,就是從側重‘大墻內的監督’轉變為‘大墻內外的監督’。”談及如何理解名稱上的變化,龍巖市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局局長張炳生作了形象的比喻。
形形色色“貓膩”終難逃“檢察之眼”
刑事執行檢察原名“監所檢察”,其主要職責是對監獄、看守所等監管場所的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2013年,新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給監所檢察部門增加了死刑臨場監督、財產刑執行監督、羈押必要性審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監督、社區矯正監督、強制醫療監督等多項新職責,包含刑罰執行監督、刑事強制措施執行監督以及強制醫療執行監督三大部分。如果再沿用‘監所檢察’作為部門的名稱,不能準確反映該部門工作性質和職責范圍。為此,2015年以來,龍巖市檢察機關相繼將監所檢察機構更名為刑事執行檢察局。
從“監所檢察”到“刑事執行檢察”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布局的調整,法律監督職能的優化、方式的轉變和理念的升華。“名稱上的變化,也意味著‘擔子’更重了。簡單地說,就是從側重‘大墻內的監督’轉變為‘大墻內外的監督’。”談及如何理解名稱上的變化,龍巖市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局局長張炳生作了形象的比喻。
堅守刑事司法公正的 “最后一道防線”
近年來,“躲貓貓”等事件,讓社會公眾關心起了高墻內外的公平正義。而刑事執行檢察則是守住刑事司法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
龍巖市共有2個監獄、7個看守所,常年在押人員近萬人,檢察機關對每個看守所和監獄派駐了檢察室,這些檢察官在維護監管改造場所秩序,保障在押人員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2013年4月8日,看守所在押人員江某突然倒地,后搶救無效死亡。事發后,龍巖市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局立即展開調查,經法醫鑒定,江某死亡原因系脾破裂,屬于非正常死亡。當年4月13日,龍巖市公安局采納龍巖市檢察院建議,對江某被故意傷害致死案立案偵查,參與傷害致死的黃某等七人在押人員均以故意傷害罪被判刑。刑事執行檢察人員同時還鎖定涉嫌玩忽職守的看守所民警鄭某,最終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鄭某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一年。
在監獄的高墻外,還有另外一種監督——社區矯正監督。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與司法行政部門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信息聯網,全面掌握全市社區矯正人員動態情況,著重加強對社區矯正人員的交付、執行、終止等環節的法律監督。將部分人員列入“以幫促教”對象,幫扶就業,真正讓他們接受矯正,重返社會。2013年以來,共針對不規范問題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149份,檢察建議書50份,糾正脫管66人、漏管20人。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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