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老賴”注意啦!欠錢不還小心被判刑!來看看長汀的這起案例
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但如今有的人有錢還賴著不還,
甚至千方百計隱瞞、轉移財產,
殊不知這是觸犯法律的行為,
“老賴”黃某就為此付出了身陷囹圄的代價。
近日,長汀縣人民法院受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對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自訴案件進行終審宣判,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借錢易還錢難
2011年,黃某做路橋工程,向朋友吳某借錢,吳某向親戚朋友籌借了37萬元給黃某,并約定月息2%。利息拿了半年后,黃某就不再支付利息了。經吳某催要,黃某歸還了部分欠款,剩余的26萬元一直拒不歸還。
萬般無奈之下,吳某只好將黃某告上了法庭,長汀法院判令被告黃某立即返還吳某借款26萬元。判決生效后,因黃某未履行,吳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將被執行人黃某列入失信人員名單,而且查控了黃某的銀行所有的賬戶車輛、房產。
非法轉移財產
因為黃某欠了不少人的錢,法院將其房子拍賣后,吳某分得6萬多元,還剩下的19萬多一直沒有著落。但法官并沒有放棄,繼續查找黃某的財產,并要求黃某對自己的財產要進行如實申報。
但黃某以各種手法隱藏、轉移財產及應收賬款,2014年初黃某收取工程款20萬元,此后,他又將其工程款60萬元采取付款委托的方式,委托親友收款,分三四次把它轉移到其他人的賬戶,致使生效的法律文書無法得到執行。
“老賴”,你以為轉移財產就萬事大吉了嗎
那你可就低估咱法官的能力了
更低估法律的威嚴了
“老賴”被判入獄
法院認為,黃某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于2014年11月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但是檢察機關認為證據不足沒有批捕,公安機關對該案撤銷處理。案件撤銷后,吳某認為,黃某的行為讓他的19萬多元一直沒辦法得到履行,而黃某的行為也已經觸犯了刑法,因此他以自訴人的身份將被告人黃某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法院提起控訴。
長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明知人民法院判令其歸還自訴人吳某借款的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其不僅在收到報告財產令后,隱藏其在危橋改造項目中工程款的收入,并在其賬戶被依法凍結后,采取將其本人名下的工程款指定他人收取等手段,轉移財產,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2016年12月,長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依法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黃某向龍巖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在二審訴訟期間,后悔不已的黃某為了彌補過錯,在法官主持下,主動配合進行調解,還清了吳某的款項,并取得了吳某的諒解。二審法院認為,黃某的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但鑒于二審期間,黃某履行了還款義務,有認罪悔罪表現,且吳某的損失已挽回,因此對黃某予以從輕處罰,遂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說法
執行難一直是困擾社會和法院的一個大障礙,根據法律規定,被執行人如果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和裁定,應該追究刑事責任,并通過公訴程序處理。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賦予了符合條件的申請執行人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被申請執行人可以提起自訴的權利。其目的是為依法懲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確保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依法執行,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自訴后更有利于加大對“老賴”的打擊力度。
本案中“老賴”黃某,最終雖然還清了欠款,但還是被判刑,真是得不償失。誠信是美德,在此,奉勸“老賴”欠錢切莫任性,懷著僥幸心理、貪利心理,企圖千方百計規避執行,終究要為自己的所作所為“還債”。
責任編輯:楊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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