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市新羅區一村民鄭某海到祠堂張貼掃墓祭祀開支費用清單,不幸被祠堂中飼養的鴕鳥撞倒,并遭踩踏受傷,在醫院住院治療41天,花去醫療費1.4萬余元,構成十級傷殘。后因賠償問題與鴕鳥主人產生糾紛,鄭某海遂訴至法院。
近日,新羅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對鄭某海的損失,由新羅區某種植農場承擔70%、鄭某海承擔30%的賠償責任,并由新羅區某種植農場賠償鄭某海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飼養人鄭某兵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在事發前曾有張貼警示告示以及在事發前有告知受害人鴕鳥會攻擊人的事實,因此飼養人對此次受傷事件具有重大過錯。因新羅區某種植農場系鄭某兵設立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的字號,故涉案賠償責任應由該農場承擔。原告鄭某海表示曾多次進入祠堂,疏于防范導致事故發生,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綜合本案案情以及雙方的過錯程度,對鄭某海的損失,新羅區某種植農場承擔70%的責任,鄭某海自身承擔30%的責任。因本案事故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損害,鄭某海主張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鄭某兵對此無異議,該主張不違反法律規定,故法院予以認可。
法官說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對飼養動物損害責任作了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根據此規定,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都可能成為侵權責任主體,即便是暫時替朋友照看寵物也不能疏忽大意。
在本案中,一方面,鴕鳥沖撞鄭某海致其受傷,鄭某兵作為本案鴕鳥的飼養人,應當對鄭某海遭受人身損害這一后果承擔侵權責任。另一方面,原告鄭某海作為一名成年人,對大型鴕鳥具有致害潛在危險應具有一定的預知或防范,曾多次進入祠堂但疏于防范,導致被沖撞受傷,故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九條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本案中,新羅區某種植農場系鄭某兵設立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的字號,故涉案賠償責任應由新羅區某種植農場承擔。
法官提醒,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飼養動物應綜合考慮各方因素,合理選擇飼養場所,以免引發不必要的矛盾糾紛。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嚴格履行飼養動物的一些必要義務,規范自己的行為,依法文明地飼養動物,倡導和諧溫馨的飼養氛圍。
本報記者 何祖謀 通訊員 陳立烽 傅艷艷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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