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網2月7日訊 (海都記者 徐錫思) 昨日,海都記者了解到,新出臺的《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中心市區(危房)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印發。城市棚戶區和被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C級、D級的石混、預制板等結構住宅、集資房、公房和房改房,以及中心市區范圍內的單體住宅,都在改造范圍內。
實施意見明確,業主為房屋產權所有人,商住小區、集資房、公房、房改房和單體住宅改造由業主或業主委托相應資質的單位負責組織實施;除市政府確定實施單位外,其余按屬地原則由當地政府組織實施;成片的市直管公房危房改造,由市直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符合規劃條件的改造項目,根據實際情況,按照程序可以對容積率進行適當調整。
土地出讓金方面,集資房、公房和房改房、經濟適用房改造后新增建筑面積未超出原片區建筑面積10%的項目,竣工驗收后,辦理初始登記,可暫不收取土地出讓金,待其上市交易時按規定補交;超出10%~20%的,超出部分按標定地價的20%補交土地出讓金;商住小區改造后新增的建筑面積,按市場評估的樓面地價補交土地出讓金。
實施意見還明確,改造涉及的相關稅費,包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城市建設維護費、人防易地建設費、教育附加費、水電氣增容費、電信電視初裝費等,原產權面積已繳部分無需再繳納,超出原面積部分按規定繳納。
私有單體危房(住宅)收購,分為三種情況:第一種是產權明晰、業主因經濟困難而無法自行加固、翻建的,可以按原產權面積進行取證保全,待今后征收時再予補償安置,也可以由政府收購并拆除整治為綠地或其他配套設施;第二種是對列入政府擬統一改造建設的,原則上不再批準個人翻建,在全面征收改造實施前,區級政府應按有關規定,提前進行安置或收購;第三種是對已收購或實施產權保全的危房,區級政府應及時組織拆除,消除安全隱患。
責任編輯:楊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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