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8點多,一名男子在中心市區新華路逆向行駛時被交警攔下,不料其強行駕車沖向新門街路口,在新門街崗亭附近,男子繼續強行沖卡,駕車沖向鯉城交警大隊執勤人員小黃。其間,小黃掛在引擎蓋上被拖行,而后被甩落。在臨漳門環島處,該男子被民警控制。經查,嫌疑人吳某劍涉嫌醉酒駕駛。
執勤人員緊緊抓住雨刮器,但最后還是被甩出。
昨日8點18分許,鯉城交警大隊執勤人員在中心市區新華路泉州市第三實小門口路段疏導交通時,發現一名男子駕駛一輛小型汽車由北往南逆向行駛。執勤人員將該車輛攔下時聞到酒味,要求對方熄火接受檢查。這時,該男子突然駕駛車輛強行駛離,在新門街崗亭附近,該男子看到攔截的人員后,仍強行沖卡,駕車沖向執勤人員小黃。由于無處躲避,情急之下的小黃緊緊抓住雨刮器,趴到該車的引擎蓋上。男子繼續駕車逃竄,行駛270多米至新門街泉州南音藝苑門口路段時,猛甩方向盤將小黃甩落后,繼續駕車向臨漳門方向逃離,并在臨漳門環島撞壞攔截的警車,隨后被民警控制。
事發后,鯉城警方立即啟動保障民警正當執法權益機制,督察、治安、法制等相關部門和鯉中派出所介入調查,實行專案專辦。經查,該男子名叫吳某劍,今年29歲,家住鯉城區浮橋街道。經酒精檢測,吳某劍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31毫克,達到醉酒標準。據查,吳某劍還曾于2010年因吸毒被警方行政拘留7天。
經送醫院檢查,執勤人員小黃受輕微傷。目前,犯罪嫌疑人吳某劍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鯉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該案件目前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以案釋法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表現為故意。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該罪屬于行為犯,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能構成該罪。因此,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責任編輯: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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