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6月8日訊 昨日上午,鯉城公安分局召開“低慢小”安全管理工作新聞發布會,解讀《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對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采取臨時性行政措施的決定》要點。
根據《規定》,6月1日至9月30日,在鯉城區、豐澤區、晉江市、石獅市、南安市、安溪縣等6個行政區域禁止“低慢小”目標飛行。
“低慢小”目標分為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兩大類。民用小型航空器包括有人駕駛航空器(主要有輕型和超輕型飛機、輕型直升機、滑翔機、三角翼、滑翔傘、動力傘),無人駕駛航空器(主要有小型以下無人機、航空模型);空飄物主要有熱氣球、飛艇、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孔明燈、大型風箏等。
須經省軍區審批后 方可飛行“低慢小”
禁飛期間如有特殊情況需申請飛行的,要到東部戰區空軍參謀部申報審批。具體審批操作流程:先到省軍區作訓處審領飛行任務審批函(經辦人:宋威參謀);再到福州空軍指揮所批空域(經辦人:鄭參謀,電話:15060662220);再由福建省治安總隊(地址:華林路12號)轉遞安保組。
根據《決定》要求,自6月1日起,機關事業單位或企業、個人持有相關“低慢小”目標的人員,有生產或銷售相關“低慢小”目標的企業,均要主動并如實聯系社區民警或向轄區派出所申報登記,并與公安機關簽訂管理責任狀,明確管理責任及相關法律責任,接受公安機關的日常監督檢查。
違反規定者 最高罰3萬
6月1日至9月30日,對于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必要時,依法查封、扣押相關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
同時,對拒不配合公安機關開展登記行為的,將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以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鯉城公安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希望廣大群眾積極向公安機關檢舉揭發未經批準擅自飛行、升放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行為,對知情不報、包庇、窩藏違法犯罪分子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舉報電話:鯉城公安分局治安大隊,0595-22202291;舉報郵箱:治安大隊互聯網郵箱(ZADDMSK@163.com)。(海都記者 蘇桐軒 通訊員 秀峰 嘉澤 曙碧)
責任編輯:陳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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