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例 法院投保申請執行人領救助金
3名申請執行人成為執行救助金的首批受益者
海峽網4月23日訊 (泉州晚報記者 黃墩良 通訊員 洪金建 文/圖)
核心提示
20日下午,鯉城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與保險公司簽訂《執行救助保險服務合作協議》。簽約現場,3名申請執行人當場收到了由鯉城法院投保、保險公司支付的執行救助金各1萬元。
鯉城法院也成為全省首家投保并為申請執行人申領到執行救助金的法院。
現場
救助金為受害者解憂
“想不到兒子還能領這么一筆救助金,解了我家的燃眉之急。”老張說,執行法官一直為他兒子的案件奔走,還幫他投保,讓他有救助金可以領取,讓人倍感溫暖。
原來,5年前,老張的兒子小張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嚴重受傷,肇事者為吳某軍。經法院判決,吳某軍應當賠償小張各項損失人民幣49萬多元。該賠償款中的8萬多元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直接支付給小張。判決生效后,保險公司支付了這筆錢,但吳某軍應付的40多萬元分文未付。
執行中,鯉城法院窮盡措施,在2016年對吳某軍進行司法拘留,但他也僅支付了5000元,過后他又玩起失蹤。
“經過幾年的治療,兒子恢復得很不如意,基本喪失了生活自理能力。”老張介紹,事發后,兒媳婦一走了之,他和愛人只好一邊打零工補貼生活家用,一邊照顧兒子和孫子,日子過得實在艱難。
如今拿到1萬元救助金,老張說,他以前想都不敢想,“我們老家在安徽,在這邊舉目無親,沒想到法院對我們的案件一直很上心,還幫投保,讓我們領取了救助金,非常感謝法院”。
記者了解到,另外兩起案件中,一個是兒子意外死亡案,一個是交通事故案。
解讀
投保費用由法院埋單
這三筆執行救助金來自于鯉城法院為申請執行人投的執行救助保險。
那么什么是執行救助保險?投保費用又由誰支付?昨日,記者采訪了鯉城區法院相關負責人。
該負責人表示,執行救助保險是指由法院出資,為部分案件的申請執行人或其近親屬投保,由保險公司按照規定發放執行救助金。
據悉,因“執行不能”或執行不到位而被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涉民生案件、交通事故、部分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等各類案件,申請執行人或其近親屬可在保險期間向法院提出執行救助申請。隨后由保險公司進行調查,在法院審核確認后,保險公司將按照合同約定向案件申請執行人或其近親屬,賠償依法應當支付的救助金。
鯉城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對于申請執行人來說,執行救助保險金只是一種臨時救助,并不影響案件的后續執行。法院也將窮盡措施執行這類案件。
意義
完善司法救助管理機制
記者了解到,這三筆執行救助金的審核、發放速度非常快。保險公司在收到鯉城法院的賠償請求后,于當日作出核定,并按照執行救助標準將理賠的3萬元執行救助金發放至3名申請執行人手中。整個執行救助流程規范、便捷,有效實現司法救助與保險理賠的完美契合。
鯉城法院此次與保險公司簽訂執行救助保險合作協議,充分發揮了保險機制作用,將有效緩解部分涉民生案件“執行不能”中申請執行人及其近親屬生活困難的問題,進一步充實現有的執行救助力量,完善司法救助管理機制。
“相較于申請執行人的傷情及遭受的各項損失而言,1萬元的執行救助金著實不多,也僅能緩解一下燃眉之急,但案件陷入‘執行不能’卻是最讓人無奈和不甘的地方。不過,法院一直在努力,盡可能采取一切措施將能夠執行的案件執行到位。而對于部分生活困難的當事人及其近親屬,我們也將通過不斷創新司法救助機制、提高司法救助水平的方式,盡可能地緩解‘執行不能’的難題,以達到實現債權和保障人權雙軌并行的目的。”鯉城法院院長李清壩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鯉城法院將繼續加大執行力度,推進案件的執行工作,讓每個當事人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實實在在的公平正義。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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