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多次滋事擾亂單位秩序 晉江一“醫鬧”被判刑1年
任性纏訪、鬧訪,部門將嚴懲。昨日,晉江法院介紹,該院近期依法判決一起尋釁滋事案件,被告人陳某因醫療糾紛長期多次在晉江某醫院以言語威脅、耍潑賴皮、吵鬧滋事等方式非法纏訪、鬧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
海峽網2月28日訊 (泉州網通訊員 丁釗瓏 尤燕玲 記者吳水保)任性纏訪、鬧訪,部門將嚴懲。昨日,晉江法院介紹,該院近期依法判決一起尋釁滋事案件,被告人陳某因醫療糾紛長期多次在晉江某醫院以言語威脅、耍潑賴皮、吵鬧滋事等方式非法纏訪、鬧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
晉江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陳某與該醫院發生醫療糾紛,經省、市兩級醫學會認定,該病例不屬醫療事故,陳某不服多次向有關部門信訪、投訴。2010年,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醫院補助陳某3萬元,陳某表示不再就此事向任何一級有關部門信訪、投訴、纏訪。但之后,陳某又以其生活困難,再次向醫院索賠并起訴,晉江法院、泉州中院、福建高院相繼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陳某到醫院及部門纏訪、鬧訪要求賠償。2018年2、3月份,他多次帶其幼子到醫院滋事、吵鬧,多次到晉江市衛計局上訪;2018年7月底至8月13日,陳某帶其幼子長期住在醫院,在住院部各樓層大聲喧嘩吵鬧、在行政區辦公室纏鬧工作人員、在住院外科護士站占用病床、風扇等,以言語威脅、耍潑賴皮、吵鬧滋事的方式擾亂該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當年8月13日,陳某被公安部門抓獲。
晉江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時間長、次數多,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判處陳某有期徒刑1年。
●提醒
合理合法表達訴求
法官介紹,依照法律法規,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通過書信、電子郵件、走訪、電話、傳真等多種形式,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向國家和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反映情況,表達訴求,呼吁解決問題。
但個別信訪人不按規定到指定的場所或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機關提出訴求,而是采取蓄意的、過激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訪、鬧訪、纏訪、串訪、越級訪等形式影響黨政機關辦公秩序,損害社會治安秩序,擾亂破壞經濟發展環境,妨害公共安全等行為,則可能涉嫌構成尋釁滋事、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等違法犯罪,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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