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政府可依規執法 輔助人員無執法權
“打鐵還需自身硬”,在法治社會建設中,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至關重要。日前,在由市司法局、市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聯合組織的刺桐新聲——“新法面對面”之《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解讀專題講座中,省司法廳法治督察處副處長陳穎萃著眼于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結合實例,詳細解讀了《條例》的相關規定。
行政執法有《條例》可循
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切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我省制定出臺了綜合性的行政執法地方性法規。今年7月26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陳穎萃介紹,《條例》里的“行政執法”,是與立法相對應的廣義的執法概念,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檢查等行為”。行政執法主體為行政執法機關,即:依法行使行政執法職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職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可能有人會疑惑,平時承擔大量工作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否有執法權呢?我們《條例》也為鄉鎮依法履行職能提供了依據。”陳穎萃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和實施行政執法行為”,這為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平時的拆違、城市管理等行政工作提供了法規依據。
執法機關委托執法 須公告并擔責
陳穎萃解讀道,因為人手緊缺等原因,行政執法機關可以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行政執法機關或者組織行使行政執法職權。
“當然,《條例》同時規定,委托執法的單位,應當將受委托機關或者組織、委托的事項向社會公告,并負責對受委托機關或者組織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同時,還應對該執法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陳穎萃說。
輔助人員禁止執法 可從事勸阻等事務
國家工作人員數人,輔助人員數十人,這是一些行政單位的現狀。對如何發揮輔助人員的作用,《條例》有明確規定。
陳穎萃介紹,根據《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數量的行政執法輔助人員。行政執法輔助人員應當經所屬行政執法機關考試考核合格,并向社會公示后方可從事行政執法輔助工作。行政執法輔助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在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指揮和監督下,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可以從事勸阻、宣傳、信息收集、后勤保障、接受申請、送達文書等輔助性事務。《條例》第二十條還規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定期組織行政執法人員和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參加業務培訓,學習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在行政人員的執法活動中,聚焦行政執法源頭、過程、結果等關鍵環節的行政執法“三項制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被公認是杜絕執法中不嚴格、不規范、不文明、不透明問題的強力措施。據悉,為加強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的可操作性,《條例》還用三個專章對相關問題進行了細化規定。陳穎萃認為,這對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營造法治環境具有重要意義。(記者陳淑華 通訊員李敏 張依霖)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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