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下午,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泉州法院服務保障金融安全工作情況,并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據悉,2019年以來,泉州法院充分履行金融審判職能,優化金融審判機制,依法維護金融秩序,合理引導金融創新,積極參與協同治理,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為“五個泉州”建設營造了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
案例一 被告在監獄 債主還當面交現金?
在洪某筑一案中,有的債主竟然稱,是當面將現金交給他的,實際上,那段時間洪某筑在牢房里,怎么可能當面交接現金。
法院介紹,洪某鎮持有一份2016年1月28日的《借條》和《聲明》,《借條》載明借款人為機械公司,經手人為洪某筑,《借條》內容為:因生產經營需要,于2015年3月1日向洪某鎮借款10萬元,利息按月息1.5%計算。《聲明》內容為:于2015年3月1日向洪某鎮借款10萬元,以現金的方式全額收取。洪某鎮以此《借條》《聲明》訴至法院,請求機械公司、洪某筑償還借款10萬元及利息。
除了本案原告,另有五名不同原告持有類似《借條》《聲明》起訴請求機械公司、洪某筑償還借款及利息。
泉州中院經審理認為,洪某鎮主張機械公司、洪某筑于2015年3月1日向其借款10萬元,但其提供的《借條》卻是2016年1月28日由洪某筑作為經手人簽名出具并加蓋公司公章,洪某筑并非機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借條》上加蓋的公章已由機械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登報聲明遺失。其他五件以機械公司、洪某筑為被告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原告主張借款時間均在2015年之前,《借條》卻于2016年1月、2月間由洪某筑作為經手人簽名出具并加蓋公司公章,該系列案件中,原告均未能提供款項支付憑證,個別案件的原告主張現金交給洪某筑的時間,正是洪某筑因犯罪正在看守所服刑期間。綜合相關事實,該案涉嫌經濟犯罪,依法應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法院表示,披著民間借貸的外衣進行經濟犯罪的案件時有發生,對這類型案件,泉州中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加大對虛假訴訟的打擊力度,對于存在經濟犯罪嫌疑的案件堅決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以規范民間借貸行為、促進我市民間借貸市場合法有序發展。
案例二 多方協調 化解6.28億元的金融風險
企業一時遇到困難,各家銀行找上門來要求還款,涉及6億多元,如何處理,才能兩全其美呢?
據悉,晉江某集團及其關聯公司分別與多家銀行簽訂合同,合計向銀行貸款將近6億元。晉江某集團及關聯公司借款后,未按期還本付息。
今年1月,多家銀行同時提起訴訟,要求各被告立即償還貸款本金等。該系列案件共10件,涉及標的達6.28億元。
泉州中院經審理發現,這10起系列案件具有以下特點:大部分被告相同,且相互之間存在互保;被告大多是泉州本地老牌企業,擁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社會影響力;存在大量相同的抵押物;涉及標的額較大。為實現金融糾紛的快審快結快執,同時為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切實減輕企業生產經營負擔,有效化解金融風險,泉州中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決定對該系列案件進行集中調解。
經辦法官先后與涉案各方當事人聯系,從法律后果、社會效果等方面釋法說理,闡明利害關系,充分了解各方當事人的訴求及調解意見。金融業機構表示體諒疫情給企業帶來的影響,為幫助企業復產復工、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同意給予企業一定的寬限期。各被告表示愿意遵守契約精神,及時償還貸款本息。最終,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成功化解涉及6.28億元的金融風險。
法院表示,被告公司作為當地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尚好,一旦案件判決生效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借款人將全部陷入債務危機,其他擔保企業和擔保人也將引起連鎖反應,可能因此嚴重影響生產經營和生活,甚至導致企業關閉。在該案中,泉州中院始終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原則,在依法保護銀行債權的同時,確保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切實降低企業負擔,有效化解企業資金鏈、擔保鏈風險問題,為全市產業結構升級,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三 索要5萬元利息 職業放貸人敗訴
本金都拿到了,蔡某某得寸進尺,要求對方再還5萬元利息,他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法院介紹,王某某于2015年11月1日向蔡某某借款20萬元,后于2017年5月2日將本金還清。還清本金的當日,王某某出具《聲明》一份交蔡某某收執,《聲明》載明,王某欠蔡某某的本金已全部還清,尚欠蔡某某借款利息5萬元未還。
過后,蔡某某訴至法院,請求王某某償還尚欠的借款利息。
泉州中院審理查明,蔡某某自2016年至2019年期間作為原告提起的一審民間借貸訴訟達20多件,蔡某某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出借行為具有反復性、經常性,借款目的具有營業性,其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經常性的貸款業務,屬于非法從事金融業務行為,擾亂我國金融市場和金融秩序,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管管理法》的規定,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蔡某某與王某某所簽的民間借貸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因王某某已于2017年5月2日返還20萬元本金,因此法院判決駁回蔡某某原審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表示,近年來出現一些未取得金融監管部門批準,不具備發放貸款資質,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出借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出借行為具有營業性、經常性特點的單位,以及以放貸為其重要收入來源,經常性向不特定對象放貸并賺取高額利息的個人。職業放貸人的顯著特點是以“民間借貸”形式,行“銀行業金融業機構業務”之實,規避國家監管。其行為客觀上導致大量資金游離于國家金融監管體系之外,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國家金融秩序的穩定。本案系《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公布后,泉州中院首例參照該會議紀要精神,認定出借人為職業放貸人的案件。該案判決后,對加強本地非法民間借貸活動的治理,維護金融市場秩序與社會安定穩定,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為我市審理該類案件提供了參考和指導。
□其他典型案例
1.晉江農商行訴鞋塑公司、丁某某金融借款合同案;2.工行石獅支行訴蔡某某、房地產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案;3.中國銀行安溪支行訴廖某某信用卡糾紛案;4.皮塑公司、尤某某、林某某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案;5.陳某祿詐騙案;6.晉江市某石化公司執行案;7.石獅某紡織公司系列執行案(記者 黃墩良 實習生 周梓馨)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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