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林書修 通訊員 吳婷婷)怎么證明我媽是我媽?怎么證明我還健在?這類讓人摸不著頭腦,同時困擾基層社區、村居的“奇葩證明”,在泉州不用再開了。
近日,市民政局等六部門聯合印發公布泉州市村(居)民委員會依法出具和不應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的通知,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工作,推進社區減負增效。
記者了解到,該清單明確:親屬關系證明,居民身份信息證明(戶籍證明),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申請證明,居民養犬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情況證明(表現證明),人員失蹤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婚姻關系證明、分居證明),出生證明,健在證明,死亡證明,疾病狀況證明(急診證明、意外傷害證明),殘疾狀況證明,婚育狀況證明(生育狀況證明),居民就業狀況證明,居民個人檔案證明,居民財產證明(經濟狀況證明、收入證明、償還能力證明、房產證明、銀行存款證明、投資情況證明、車輛所有權證明等),遺產繼承權證明,市場主體住所證明(經營場所證明、同意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證明、社區經營性用房無擾民證明),證件遺失證明等20個事項,屬于不應由村(居)委會出具的證明事項。
市民政局有關負責人介紹,依法出具證明事項清單將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對相應證明事項的調整變化實行動態管理。凡未列入事項清單的,在泉州市范圍內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時,不得要求村(居)民委員會出具。
下一步,泉州還將逐步建立起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規范化制度體系和長效機制,從根本上改變“社區萬能章”“社區成為證明大本營”等現象。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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