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王金植)在道路上禁止七類行為,新建的道路投用后不得馬上開挖,道路實行工程質量責任終身制……日前,市政府印發《泉州市城市道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加強城市道路管理,充分發揮城市道路功能,方便市民出行。
根據規定,在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的行為有: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
規定明確新建、擴建、改建的道路在交付使用5年內不準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準挖掘。鯉城區(不含江南新區)和豐澤區內的城市道路實行統一管理、分級養護,紅線寬度40米以上(含40米)的城市道路由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市政工程管理部門進行養護、維修,40米以下的其余道路及相關附屬設施由鯉城區、豐澤區人民政府自行安排分級養護、維修;單位投資建設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資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單位負責養護、維修和管理;住宅小區內道路由小區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公司或市政專業隊伍進行養護、維修和管理;鯉城區江南新區、洛江區、泉港區、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內的道路,由建設單位或轄區內道路管理機構負責養護、維修和管理。實施城市道路的養護和維修,應事先發出通告,并應避開交通高峰期,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在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后方可開工,并應當按照規定期限修復竣工。
此外,市區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電、通信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建設計劃應當與道路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相協調,并堅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城市道路實行工程質量責任終身制,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的責任。城市道路實行工程質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的保修期為1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保修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由有關責任單位負責保修。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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