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4月8日訊(本網記者 潘賢利 通訊員 莊小強)近日,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交通肇事案,一挖掘機違法上路,碾壓共享單車釀成亡人事故,挖掘機駕駛員及雇主被認定構成交通肇事罪并判處有期徒刑。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挖掘機違法上路,碾壓共享單車駕駛人
2020年9月,被告人杜某在明知被告人劉某(男,貴州人,1999年出生)無機動車駕駛證、挖掘機操作證的情況下,仍雇傭劉某駕駛挖掘機作業。12月8日上午,杜某指使劉某駕駛一部無牌輪式挖掘機從豐澤區云石路停車場出發到晉江一工地作業。
監控視頻顯示,當天上午7時10分許,劉某駕駛該挖掘機行駛至豐澤區云鹿路云山小學路段向右變更車道時與被害人陳某(男,湖南人,1969年出生)駕駛的共享單車發生碰撞,致陳某倒地后被挖掘機碾壓,造成陳某受傷及共享單車損壞的交通事故。陳某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駕駛人承擔事故主責,與雇主雙雙入罪
經交警部門調查認定,劉某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牌輪式挖掘機在肇事路段借道變更車道時,未讓所借車道內行駛的車輛先行,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是造成本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陳某駕駛無牌自行車違法進入肇事路段機動車道行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是造成本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法院認定,被告人劉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無證駕駛挖掘機,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杜某指使劉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也構成交通肇事罪。
交警提醒:挖掘機不可上道路行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等國家標準的規定,挖掘機屬于輪式自行機械車,用于場(廠)內工程作業,一般無法取得機動車號牌,因此依法不能上道路行駛。
此外,此類車輛重心高、穩定性差,剎車技能相比一般機動車輛較弱,且存在不小的視線盲區,上路行駛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隱患,因此原則上應當使用平板車轉運。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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