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4月27日訊(閩南網記者陳玉玲通訊員趙美緣)今日,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向社會公布1至4月份,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禁駕的24名駕駛人名單。其中,6人為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且逃逸,9人為發生事故后逃逸,9人為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這24人都因構成犯罪被終生禁駕。
2020年8月18日0時許,楊某駕駛閩C065GH小車途經石獅市嘉祿路奧園上林苑路段時,與姜某駕駛的人力三輪自行車及停放在路邊兩部小轎車發生碰撞,造成姜某當場死亡及四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楊某駕車逃離現場,并于1小時后到事故現場投案自首。經鑒定,楊某血液中酒精濃度為281.09mg/100ml,其行為屬于醉酒駕車。
石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認定楊某負本事故全部責任。石獅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楊某犯交通肇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五款、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公安機關依法對楊某作出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0年6月10日1時51分左右,涂某駕駛閩C3AT32號小型轎車行駛至德化龍潯鎮龍湖街路段時,碰撞到人行橫道上的行人蘇某,造成蘇某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經鑒定,涂某血液中酒精濃度為163.23mg/100ml,其行為屬于醉酒駕車。
德化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認定涂某負本事故全部責任。德化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涂某犯交通肇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公安機關依法對涂某作出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決定。
交警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具有以下兩種違法犯罪行為之一的機動車駕駛人,將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禁駕:一是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的;二是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各位駕駛人要引以為戒,杜絕酒后駕車,安全謹慎駕駛,嚴防事故發生。如發生交通事故,應依法履行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傷者、迅速報警、等候處理等法定義務,切記不可駕車逃逸、棄車逃逸或潛逃藏匿。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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