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謝曦)為進一步強化水環境質量監督管理,及時了解掌握并分析研判涉水施工行為對水生態環境的影響,準確采取措施精細管控水環境風險,確保環境質量穩定趨好,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近日下發通知,要求在項目實施前,各涉水建設項目業主單位應依法辦理環評審批手續,提前報備影響水質的施工行為,相關部門將強化施工行為過程管控。
通知要求,在項目實施前,各涉水建設項目業主單位應主動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法》和最新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等法律法規有關要求,向有權審批部門申報環評審批手續,并配套建立相關環保管理制度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各級各部門應督促業主單位或施工單位,在組織實施河道清淤疏浚、河岸修整、護坡建設、湖庫擴容、清庫泄洪、較大程度水量調度、污染防治設施停運檢修等可能影響水生態環境的涉水施工行為時,要提前就施工可能影響范圍、影響程度和影響時段開展評估,并提出切實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和應急管控措施,提前7個工作日以上向屬地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報備。必要時,由縣級生態環境部門轉報泉州市生態環境局。
在施工行為實施階段,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會同主管部門強化施工行為日常監管,并加強下游河段水質的監測監控;發現施工行為可能威脅飲用水水源地取水安全,或已造成下游考核監測斷面污染物指標持續升高時,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及時提請屬地黨委政府組織會商聯合調度,盡快控制污染形勢,切實保障水質安全。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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