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泉州市人社局了解到,按照《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4月1日起,泉州各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領取標準進行相應調整,人均提高約180元。
調整后,市本級、鯉城區、豐澤區、洛江區、泉港區、石獅市、晉江市、南安市、惠安縣、泉州臺商投資區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10年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由每月1204元調整到1372元;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0年以上不滿20年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由每月1290元調整到1470元;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由每月1376元調整到1568元。
安溪縣、永春縣、德化縣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10年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由每月1099元調整到1267元;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0年以上不滿20年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由每月1177.5元調整到1357.5元;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由每月1256元調整到1448元。
此外,其他以失業保險金標準為計算基數的各項失業保險待遇相應調整。此次調整,將更好地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泉州晚報記者 吳宗寶 通訊員 王伊雯)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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