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市場監管局公布了2022年泉州市查處違法經營進口冷鏈食品典型案例,旨在進一步預防進口冷鏈食品安全風險,規范進口冷鏈食品經營秩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5個案例涉及無檢驗檢疫證明、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無合法來源證明等問題。
案例一 銷售無檢驗檢疫證明的凍墨魚
2022年3月7日,石獅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石獅市石對海產品經營部銷售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進口冷鏈食品(凍墨魚)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4567.9元、罰款80萬元及責令當事人停產停業3個月的行政處罰;并移送公安機關進行處理,公安機關已對當事人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2021年12月1日,該局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進口冷凍墨魚時將產品原含有生產日期、保質期信息的外包裝拆除,銷售時未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的行為,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該產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文件,經營進口冷鏈食品時未按要求履行報備義務。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11月10日購進105箱進口冷凍墨魚,共2114.5千克,其中1534千克已售出,本案貨值金額為91270.9元,違法所得64567.9元。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上述產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文件,以及銷售進口冷凍墨魚時將產品原含有生產日期、保質期信息的外包裝拆除,銷售時未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
案例二 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且不改正
2022年2月10日,石獅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石獅市善云冷凍食品店未建立進口冷鏈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且拒不改正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并移送公安機關進行處理,公安機關已對當事人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2022年1月24日,石獅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食品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正在從事進口冷凍食品經營活動,且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1月20日購進40箱進口冷凍雞爪,購進價為120元/箱,擬售價125元/箱,全部尚未售出,本案貨值金額為5000元。經查,當事人已是第三次不配合、不落實進口冷鏈食品防控措施。當事人購進進口冷凍食品時,未按規定建立進貨查驗制度且拒不改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
案例三 銷售無中文標識的進口水果
2022年5月6日,惠安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惠安縣輞川七七水果店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沒收涉案產品及違法所得205元,并處罰款11867.5元。
2022年3月24日,該局在日常巡查中對當事人進行檢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發現,貨架上擺放10罐手工山楂,其外包裝標簽未標注廠名、生產許可證編號等信息;同時,保鮮柜擺放進口水果(無籽提)16.7公斤,標簽均為外文,未見中文標識,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報告等材料。
截至案發時,當事人購進的上述手工山楂尚未售出,未獲利,貨值金額150元。當事人購進的手工山楂未查驗供貨商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的證明文件等,也未按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購進的進口無籽售出8.2公斤,剩下未售出的16.7公斤被依法扣押。當事人違法經營上述進口無籽提的貨值金額為622.5元,違法所得205元。當事人銷售無中文標識的進口水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案例四 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雞翅
2022年5月11日,南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南安市溪美宏達冷凍食品店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進口冷凍食用農產品(冷凍雞翅)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沒收涉案產品,并處1萬元罰款。
2022年4月19日,該局依法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在其經營場所凍庫內發現有外包裝上標識“冷凍雞翅 產地:烏比拉唐,巴拉那州,巴西,生產日期:09/07/21,有效日期:08/07/23,批號:0907202104。”的冷凍雞翅1箱。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相關進口合法有效的手續、發票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4月17日購進1箱初級農產品冷凍雞翅(凈重公斤15kg),進貨價400元/箱,擬售價420元/箱,貨值金額共420元,截至案發時尚未銷售,無違法所得。當事人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進口食用農產品(冷凍雞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福建省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規定》的相關規定。
案例五 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進口牛肉
2022年2月14日,南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戴某某(南安市溪美市場巷186號冷凍食品經營戶)無照從事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進口食用農產品(冷凍去骨牛胸腩連體)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沒收涉案產品,并處10000元罰款。
2022年1月11日,該局依法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在其經營場所凍庫發現有一箱標有原產地為阿根廷的冷凍去骨牛胸腩連體,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產品合法有效的進口手續、發票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12月購進1箱冷凍去骨牛胸腩連體,進貨價700元/箱,擬售價730元/箱,貨值金額共730元,截至案發時尚未銷售,無違法所得。當事人無照從事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進口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福建省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規定》規定。(泉州晚報記者)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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