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開展導游市場專項整治行動
查處無證導游 凈化旅游環境
今年以來,泉州市旅游市場迅速繁榮,各景區景點旅游團隊數量爆發式增長。為進一步加強旅游市場執法工作,泉州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持續開展導游市場專項整治行動,公布了一批專項整治行動中的典型案例,以震懾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引導社會公眾增強法律意識。
2023年6月16日,在市區開元寺,執法人員發現未取得導游證的高某某為兩名旅游者提供景點講解服務,并收取旅游者200元的費用。泉州市一家旅行社在其組織的“德化一日游”行程中,委派未取得導游證的戴某某為該團的旅游者提供導游服務。泉州一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在飛豬平臺上出售“看古城游清源一日游”旅游包價產品,在實際旅游行程中委派未取得導游證的司機林某某提供導游服務。針對這3起查處的案例,泉州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對相關人員及旅行社作出行政處罰。
泉州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提醒,廣大旅游從業者要守法經營,廣大旅游者要選擇合法正規旅行社,審慎選擇旅游產品,行程中可要求導游人員出示、佩戴導游證件,以更好地保障自身安全和合法權益。
從事導游執業活動的人員,應當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和導游證。如未取得導游證或者領隊證從事導游、領隊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之規定,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應當接受旅行社委派,另有規定的除外。如私自承攬業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之規定,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導游在執業過程中應攜帶電子導游證、佩戴導游身份標識,并開啟導游執業相關應用軟件。如在進行導游活動時未佩戴導游證,依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下罰款。(泉州晚報記者王金植 通訊員劉鵬林)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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