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泉州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聚焦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突出問題,重拳出擊,查辦了一批與百姓生活緊密相關的違法案件,并于近日選取了部分案例作為泉州市2023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一批)予以公布。
案例1:銷售含有毒有害原料的食品
2023年4月28日,晉江市市場監管局根據12345轉辦及舉報線索,在當事人晉江市梅嶺陳氏滋補品商行的配合和舉報人的見證下,委托廈門中集信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舉報的“蟻力神”等5款產品進行抽樣送檢。檢測報告顯示,“蟻力神”等5款產品含有西地那非。晉江市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3月開始在微信朋友圈發布銷售產品的廣告信息,銷售給舉報者5款產品共77瓶,貨值金額為28930元。當事人銷售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晉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據相關規定,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
案例2:發布虛假廣告宣稱醫美效果
2023年2月27日,石獅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依法對當事人福建翔鋒化妝品集團有限公司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可見“瑞梵卡”品牌化妝品相關產品,產品功效為補水保濕、水潤肌膚、改善肌膚缺水現象。
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2月23日委托石獅市鴻盛廣告設計室策劃、制作含有“瑞梵卡 中國科技療膚首創權威品牌”“解決真皮斑、老年斑、黃褐斑、雀斑、鉛汞斑、胎記、太田痣、紅血絲、汗管瘤、扁平疣、色素回流、各種頑固性皮膚問題”等字樣宣傳醫美效果內容的展架,并將制作好的展架發放給其“瑞梵卡”品牌的化妝品加盟方進行宣傳。當事人無法提供發布的上述廣告內容的事實依據,上述內容也沒有經權威部門的認可,且產品功效與其宣傳功效不符。
當事人發布虛假化妝品廣告,宣稱醫美效果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石獅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改正發布虛假化妝品廣告、宣稱醫美效果的違法行為;罰款3000元。
案例3:未建立氣瓶充裝檢查記錄制度
2022年12月13日,泉州臺商投資區管理委員會市場監管局對泉州市錦盛氣體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檢查。該公司充裝車間放有已充裝的5瓶液氬氣瓶和9瓶液態二氧化碳氣瓶(鋼瓶無任何信息參數),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也無法提供9瓶液態二氧化碳氣瓶的檢測合格報告,該局于當日對當事人進行立案。
經查,2018年,當事人從山東臨沂購買了9個液態二氧化碳氣瓶(鋼瓶無任何信息參數)。至案發時,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9個氣瓶的每3年一次的定期檢驗報告。2022年12月12日,當事人的充裝人員陳某在沒有進行充裝前的檢查下對涉案的5瓶液氬氣瓶和9瓶液態二氧化碳氣瓶(鋼瓶無任何信息參數)進行充裝,充裝后未對上述氣瓶檢查記錄。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氣瓶充裝前后的作業人員簽字確認的檢查記錄,上述氣瓶尚未銷售。
當事人未建立上述氣瓶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及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規定,泉州臺商投資區管理委員會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50000元。
案例4:使用未經檢驗的鍋爐
2023年2月28日,泉州臺商投資區管理委員會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泉州美聯合塑膠工藝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一臺鍋爐正處于使用狀態,壓力表、溫度計都顯示在工作運行中,但經特種設備動態監管平臺查詢該臺鍋爐屬于停用狀態,且當事人無法提供該臺鍋爐的定期檢驗合格報告。該局當日予以立案。
當事人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規定,泉州臺商投資區管理委員會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未經檢驗的鍋爐,并予以罰款30000元。
案例5:健身機構使用不平等格式條款
2023年3月14日,惠安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惠安明堡健身管理有限公司進行檢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的前臺發現消費者簽訂的“動力堡會籍申請表”上均寫有“五、會籍……如因會員個人原因,所有費用將不予退還”等內容。惠安縣市場監管局當日予以立案。
當事人使用不平等格式條款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的規定,惠安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罰款1000元。
案例6:生產侵犯商標權的紙箱
2023年2月24日,南安市市場監管局在日常巡查中依法對南安市珠峰包裝印刷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涉嫌生產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紙箱400個,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委托方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或商標授權材料)和商標標識樣稿等相關材料。
當事人生產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商標侵權行為。南安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扣押侵權紙箱400個;罰款3000元。
案例7:銷售侵權電線電纜
2022年12月21日,泉港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移送線索對當事人福建省潯江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該公司業務員沈某某現場確認,移送材料中的7款產品照片確屬其公司銷售給國能粵電臺山發電有限公司的產品。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上述產品的商標注冊證及授權使用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
2023年2月2日,ABB(中國)有限公司向泉港區市場監管局出具鑒定報告。鑒定報告顯示,當事人銷售給國能粵電臺山發電有限公司的分閘線圈、合閘線圈及合閘閉鎖電磁鐵等3種產品屬于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且當事人并非商標權利人、ABB(中國)有限公司或關聯公司的授權經銷商。
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商標侵權行為。泉港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罰款人民幣15664元。
案例8: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
2023年6月27日,石獅市市場監管局委托泉州海關綜合技術服務中心對當事人石獅市邱慶財小吃店經營的油條進行抽檢。上述油條經檢測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報告顯示:鋁的殘留量超標,單項判定不合格。
當事人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石獅市市場監管局將該案移送石獅市公安局處理。
案例9:標注虛假生產日期
2022年12月27日,永春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線索依法對永春閩貢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現場發現粩皇帝龍珠米粩產品20.65公斤、永春閩貢麻粩產品24.6公斤、永春閩貢咸麻粩產品11.95公斤,生產日期均標注為:2023年01月01日。
經查,2022年12月下旬,當事人企業員工把實際生產日期為2022年12月25日的保質期為90天的上述產品生產日期標注為2023年01月01日,產品貨值金額為956.5元,至案發時產品均未銷售,本案無違法所得。調查中,當事人向永春縣市場監管局提供上述3款產品實際生產日期為2022年12月25日的出廠檢驗報告,生產記錄、投料記錄等材料。
當事人涉嫌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永春縣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粩皇帝龍珠米粩、永春閩貢麻粩、永春閩貢咸麻粩;罰款50000元。(泉州晚報記者)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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