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嚴肅查處各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完善我市生態環境保護社會行動體系,近日,市生態環境局、市財政局制定《泉州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規定》,按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發現的難易程度、危害程度、社會影響范圍等因素,將舉報獎勵分為Ⅰ~Ⅲ級,最高獎勵30萬元。
根據《規定》,舉報人獎金獎勵分級分檔確定,實行一案一獎。其中,Ⅰ級獎勵應具備Ⅱ級獎勵情形,且舉報的違法行為屬于區域性、行業性的重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分10000元—50000元、50000元—300000元兩檔進行獎勵;Ⅱ級獎勵適用于舉報危害性大、隱蔽程度高、專業性強,常規執法檢查難以發現的重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分1000元—2000元、2000元—10000元兩檔進行獎勵;Ⅲ級獎勵適用于舉報除Ⅰ、Ⅱ級之外其他需要獎勵舉報的較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分500元、800元兩檔進行獎勵。除了物質獎勵外,增加了通報表揚、發放榮譽證書、授予榮譽稱號等精神獎勵形式。
舉報人可以通過來信來訪、生態環境部門政務網站、市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泉州臺商投資區綜合執法與應急管理局公布的其他舉報途徑等進行舉報。
舉報人舉報時應當提供相關信息: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明確的舉報對象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包括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和違法情形;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主體或污染源信息;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證明材料或線索材料包括但不僅限于行業核心秘密材料、內部文件、財務票據、隱蔽違法行為、錄音、照片、錄像、自動監測設施設置參數、控制軟件程序編碼等。
《規定》還明確保護舉報人信息,要求舉報辦理部門應當采取技術手段加密、查閱信息留痕、分級設置權限等方式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嚴格保密,防止與案件無關的人員獲取舉報人信息,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舉報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商請公安機關在職責范圍內予以保護。(泉州晚報記者謝曦)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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