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衛健委、省藥監局聯合印發《福建省公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接待醫藥代表管理暫行規定》,進一步加強全省醫療機構行風建設工作,深入糾正醫藥購銷領域和醫療服務中的不正之風。
下月起執行的《暫行規定》明確指出,醫藥代表在醫療機構開展有關產品學術推廣活動,應先在醫療機構藥學部(藥劑科)、設備科等藥品、醫療器械管理部門登記建檔并報醫療機構辦公室(或醫療機構指定的部門)統一管理,原則上每名醫藥代表每年至少登記一次,未經登記的醫藥代表不得在醫療機構開展有關產品學術推廣活動。醫療機構應建立醫藥代表接待管理制度,按照定接待時間、定接待地點、定接待人員,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記錄的“三定兩有”原則,實行預約接待。對未提前預約或身份信息復核未通過的醫藥代表一律不予接待。
《暫行規定》還對醫藥代表和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不可開展的活動進行規定,明確違反規定的罰則。《暫行規定》強調,各公立醫療機構醫務人員要遵紀守法、廉潔從業,嚴禁接受藥品、醫療設備、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療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或者經銷人員以任何名義、形式給予的回扣;嚴禁參加其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泉州晚報融媒體記者高慧子)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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