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帶工具漏電 該找誰索賠
阿青受雇于包工頭,參與農村房屋建設。去年年底,阿青因意外觸電身亡。房東、包工頭、阿青,誰該為事故承擔責任?這起糾紛中,阿青帶來的那臺電動挖掘機成了關鍵。
參與建設意外觸電身亡
2015年,家住廈門集美的老張著手翻建農村老房。經過比較,老張將新房樁基工程交給了大劉。面對這不小的工程,大劉一人根本無法勝任。于是,他雇了多名工人。
誰也沒想到,工地上竟然會發生悲劇。開工1個月后,大劉請來的工人阿青竟然在施工時觸電。當時大劉在場,積極參與了搶救,但阿青最終還是去世了。
事情發生在自己家里,老張陸續向阿青家屬支付了3萬元。作為包工頭,大劉也知道自己難辭其咎,陸續給了阿青家屬1.3萬元。
漏電機器系工人自帶
然而,阿青家屬仍難以接受。協商未果,阿青家屬將老張和大劉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大劉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10萬元,老張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阿青家屬認為,阿青與大劉存在雇傭關系。因此,大劉應該對阿青所受的人身損害進行賠償。而老張明知大劉沒有相應資質,仍將修建房屋的業務承包給大劉,應當與大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此,老張將責任推向了大劉。“大劉是案涉工程承包人,相關費用結算也是與大劉結算,阿青受雇于大劉,承包過程中產生的任何責任應由承包人大劉承擔。”老張說。
大劉則提出,阿青自帶的電動挖掘機漏電致其死亡,且其赤腳挖地基,沒有絕緣措施,阿青自身應承擔99%責任。
針對大劉的說法,雙方申請對電動挖掘機進行鑒定。結果顯示,手持電動挖掘機機身外殼金屬帶電,存在漏電情況。
包工頭承擔45%責任
庭審過程中,經法官居中協調,阿青家屬與老張達成調解協議,老張同意賠償阿青家屬31萬元,而大劉不愿接受調解,堅持認為阿青應承擔主要責任。
集美法院認為,阿青作為大劉的雇員,其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大劉確實應承擔責任。但阿青作為長期從事工程的施工人員,卻在施工過程中使用漏電的工具,對事故存在重大過失。而大劉作為接受勞務的一方,應當預見到阿青在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危險,但未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疏于履行雇主義務,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經認定,阿青各項損失共計99.2萬元,法院酌定大劉承擔45%賠償責任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扣除其已支付的1.3萬元及老張支付的31萬元,大劉還應支付17.34萬元。
責任編輯:黃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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